
襄樊市人事局
襄樊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襄樊市财政局
襄人[2008]75号
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临时工作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工作的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办发[2008]23号)精神,现就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满编或超编的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缺编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缺编限额以内,暂未核定编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人数的5%以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编制总额的15%以内;经营服务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要新增工作岗位一律按临时工作人员办理。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先报批后使用。事先写出申请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岗位计划报告,同时填报《襄樊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市编办、市人事局。报告应当说明需要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理由及岗位、条件、人数、工资待遇。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钱养事”岗位和阶段性中心工作或项目管理期间所必须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由市编办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编办、市人事局联合下发批复文件;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编办研究同意后,市人事局、市编办下发批复文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第四季度申报下一年的计划,经批准后年底下达,次年使用,原则上不追加计划。岗位使用计划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须按程序重新申报。
四、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岗位计划委托派遣机构招聘人员后,填写《襄樊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花名册》,报市编办、市人事局备案。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财政负担经费单位使用临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参照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核定,其它人员工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核定,作为用工单位和人事(劳务)派遣机构确定用工待遇参考。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与派遣机构协商确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要按照《襄樊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由人事(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劳务)派遣手续,用工单位不得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事(劳务)派遣机构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负责按季度将派遣到用工单位人员增减情况报送给市人才中心,为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临时工作人员或派遣机构在市人才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市人才中心负责为临时工作人员办理职称申报、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工人考工定级、人才流动等手续。临时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的,今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临时聘用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七、依法批准具备开展人事派遣业务资格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人事劳动政策。对不认真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不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展派遣业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07]89号)文件精神,于2008年 12月底前完成临时聘用人员清理工作,并申请检查验收。确需使用临时聘用人员,要先清理后规范,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不按照规定报批使用临时人员岗位计划或者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单位,市编办停止下达人员编制使用计划,市人事局停办相关人事业务。
九、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审批制度,目的是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各单位按照规定申报审批后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列入编制和人事计划,一律实行社会化管理。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计划内出现空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计划总量控制内出现空缺,仍然实行编制、人事计划管理,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也可采取人事派遣,实行社会化管理。
十、以前所发文件与此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襄 樊 市 人 事 局 襄樊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襄 樊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单位 临时聘用 办法 通知
襄樊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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