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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作者:襄樊人事网 来源:襄樊人事局 更新日期:2009-4-9 阅读次数: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调剂人才余缺,对人才流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中介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包括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下同)、用人单位招聘以及个人应聘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才市场的管理;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本辖区实施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负责对本辖区申报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出具人才招聘广告发布证明;
(三)负责管理本辖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六条 人才市场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中介机构总量控制、适度发展;人才自主择业、有序流动;单位自主择人、依法使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二章 中介机构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有5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单位,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含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二)早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四)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资金来源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过批准。
中央、外省在鄂单位,省属单位以及本省范围内跨市(含自治州,下同),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或市属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对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严格审查考核,并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当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湖北省人才流动服务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许可证》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对人才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核验证制度。中介机构必须于每年1月1日到3月31日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接受年度审校对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营业。
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上一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地区年度审核验证登记表。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岗前专业培训,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培训合格的,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湖北省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为各类人才介绍职业;
(三)组织培训;
(四)组织智力开发等活动;
(五)开展人才测评;
(六)其他经批准的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非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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